红利税扣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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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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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6.03.20 15:41:16
1、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明确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0%);持股1个月至1年的(含1年),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税负为20%。机构客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例1:
小李于2013年1月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于2013年2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2:
客户购买了16年6月15日买入深桑达A1000股。(股权登日:16-6-15,10转2股,派0.2元含税),问:客户所得红利、红股分别多少?客户7月15全部卖出,如何收取红利税?
(1)转股股得到数量是:1000*0.2=200股;
(2)分红到账金额是:1000*0.02=20元;
(3)该股票是资本公积金转股,没有说明需要扣税,故不扣税。
(4)7月15日卖出,需缴红利税比例是20%,金额是:20*20%=4
2、先进先出原则扣税
(1)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按照“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 规定的先进先出原则进行扣税,即: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例1:
客户同一交易日买入卖出同一只证券,若:
买入卖出数量相等,当日股份数净增减为零,不扣取红利税;
买入数量大于卖出数量,当日股份数有增无减,不扣取红利税;
买入数量小于卖出数量,当日股份数有减少,净减少部分需扣取红利税。
(2)深圳市场投资者在不同券商、不同托管单元持有的股份,以“证券账户+托管单元”为单位分别计算个人投资者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其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合并计算。
3、转增股扣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注:如果客户缴纳红利税大于按照F10中分红方案计算的数额,那一般就需要至交易所网站查看具体分红方案中是否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要扣税的情况。
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明确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0%);持股1个月至1年的(含1年),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税负为20%。机构客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例1:
小李于2013年1月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于2013年2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2:
客户购买了16年6月15日买入深桑达A1000股。(股权登日:16-6-15,10转2股,派0.2元含税),问:客户所得红利、红股分别多少?客户7月15全部卖出,如何收取红利税?
(1)转股股得到数量是:1000*0.2=200股;
(2)分红到账金额是:1000*0.02=20元;
(3)该股票是资本公积金转股,没有说明需要扣税,故不扣税。
(4)7月15日卖出,需缴红利税比例是20%,金额是:20*20%=4
2、先进先出原则扣税
(1)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按照“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 规定的先进先出原则进行扣税,即: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例1:
客户同一交易日买入卖出同一只证券,若:
买入卖出数量相等,当日股份数净增减为零,不扣取红利税;
买入数量大于卖出数量,当日股份数有增无减,不扣取红利税;
买入数量小于卖出数量,当日股份数有减少,净减少部分需扣取红利税。
(2)深圳市场投资者在不同券商、不同托管单元持有的股份,以“证券账户+托管单元”为单位分别计算个人投资者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其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合并计算。
3、转增股扣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注:如果客户缴纳红利税大于按照F10中分红方案计算的数额,那一般就需要至交易所网站查看具体分红方案中是否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要扣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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