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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孩从餐厅二楼坠亡 餐厅被判担责七成赔偿

点击数:52  |   回复数:0   |   收藏数:0   |   最后回复发表于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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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无语
发表于 2026.04.13 13:57:35
024年某日,文某邀请同学到富顺县某中餐厅(以下简称“餐厅”)二楼包间用餐,文某携带其女儿李某甲(系化名,当时5周岁)与儿子李某乙(系化名,未满1周岁)一同前往。
李某甲站在卡座沙发上背靠窗台玩耍时,不慎从该包间的木质推窗坠落到一楼大厅,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餐厅向李某甲之父李某支付30万元。
李某、文某以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餐厅赔偿李某甲死亡的各项损失费用85万余元。
餐厅辩称:事发当天,文某独自一人携带两个小孩,本身就难以照料,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孩跌落,应负全部责任;餐厅在小孩坠落后及时呼叫救护车到医院治疗,已尽到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仅愿意支付50000元以内的人道主义赔偿。
据该案例信息显示,经现场勘察,事发包间位于餐厅二楼,距离一楼大厅地面高约6米,包间面积仅6平方米,包间居中陈设一张大餐桌,除进门外其余三面靠墙均设卡座沙发环绕餐桌。进门正对墙壁上有三扇木制推窗,卡座沙发靠背上沿距窗台高度约13厘米,窗户上未安装防护栏。包间内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2024年8月28日,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餐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文某各项损失439363.8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0元后);二、驳回李某、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餐厅提起上诉。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这样的结果,个人感觉还是不妥,父母带子女到公共场所,就应该承担照顾和安全的全部责任,除非因为另外方故意的因素造成伤害需要承担责任,意外事故应该是监护人主责,司法走向给社会造成的伤害太累人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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